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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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构浙江的“经济法治”
钱建鑫 戴连俊 尹剑斌

  经济学家强调效率,法学家强调公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是追求效率还是追求公平的争论。公平和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浙江建设“法治经济”要着眼于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以实现浙江经济又快又好地可持续、协调发展。

  (一)把法治精神贯穿“十一五”
  如何把法治精神贯穿于我省各地各级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规划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层次合理、分工明确、有机衔接、统一协调、实施有效的规划体系?
  一是规划应该体现依法行政的理念,要体现服务政府理念,把政府职能的重心放在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上。
  二是规划应进一步理清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关系。
  三是以“十一五”总体规划为代表的各个规划应尽可能细致具体,具备可操作性,避免泛化、虚化,流于政策的宣示。
  四是规划不能仅仅体现为条文,而要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建立起对制定、实施、完成规划的人的问责制度,也就是建立规划纲要实施的可诉性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投资法律制度建设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投资体制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投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首先,建立对建设项目确定和投资使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程序,这是投资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其次,要加强投资法律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改革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制度,建立由专家组成的投资决策咨询系统,对投资决策方案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
  再次,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普遍推行严格的招标投标制度,用法制的手段确定项目、分配资金、发包工程,废止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在投资建设领域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特殊权力,使法律法规成为规范投资管理的基本手段、基本方式。
  第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公开决策和投资的实施过程,内容可包括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及结算、试运营阶段等情况。
  最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每个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重大建设项目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议的力度。

  (三)构建资源节约法制体系
  浙江是一个资源小省,如何通过法治的手段建设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大省将是“法治浙江”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法治浙江”的特色之一。“法治浙江”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努力寻求能源节约型社会发展的法治突破。
  1、要加快健全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和制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建筑节能等政府规章,明确政府、企业和自然人的责任与义务。
  2、要加快制定资源节约的产品和产业标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的资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建立和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办法。
  3、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与法规体系。要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尤其要明确生产商、销售商、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和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与再利用的法定义务。

  经济学家强调效率,法学家强调公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是追求效率还是追求公平的争论。公平和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浙江建设“法治经济”要着眼于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以实现浙江经济又快又好地可持续、协调发展。

  (一)把法治精神贯穿“十一五”
  如何把法治精神贯穿于我省各地各级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规划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层次合理、分工明确、有机衔接、统一协调、实施有效的规划体系?
  一是规划应该体现依法行政的理念,要体现服务政府理念,把政府职能的重心放在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上。
  二是规划应进一步理清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关系。
  三是以“十一五”总体规划为代表的各个规划应尽可能细致具体,具备可操作性,避免泛化、虚化,流于政策的宣示。
  四是规划不能仅仅体现为条文,而要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建立起对制定、实施、完成规划的人的问责制度,也就是建立规划纲要实施的可诉性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投资法律制度建设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投资体制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投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首先,建立对建设项目确定和投资使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程序,这是投资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其次,要加强投资法律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改革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制度,建立由专家组成的投资决策咨询系统,对投资决策方案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
  再次,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普遍推行严格的招标投标制度,用法制的手段确定项目、分配资金、发包工程,废止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在投资建设领域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特殊权力,使法律法规成为规范投资管理的基本手段、基本方式。
  第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公开决策和投资的实施过程,内容可包括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及结算、试运营阶段等情况。
  最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每个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重大建设项目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议的力度。

  (三)构建资源节约法制体系
  浙江是一个资源小省,如何通过法治的手段建设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大省将是“法治浙江”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法治浙江”的特色之一。“法治浙江”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努力寻求能源节约型社会发展的法治突破。
  1、要加快健全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和制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建筑节能等政府规章,明确政府、企业和自然人的责任与义务。
  2、要加快制定资源节约的产品和产业标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的资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建立和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办法。
  3、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与法规体系。要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尤其要明确生产商、销售商、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和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与再利用的法定义务。

  (四)完善自主创新法律平台
  推行自主创新,离不开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发酵”,当前,自主创新在这几方面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和促进自主创新的平台。
  一是科技立法。在科技创新方面,需要尽快制定科技投入地方性法规,保障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在技术市场方面,需要建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技术市场管理地方法规体系,对近几年涌现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如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人、生产力中心、技术孵化中心、技术展销会等作出规范;在高技术领域,像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保护、克隆技术和核技术应用的安全、生物制品安全等方面,需要通过新增立法为高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提供法律支撑和有效监控。
  二是知识产权立法。要整合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反垄断立法和政府采购立法。目前,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纯粹由市场竞争引发的行业垄断也日益明显。应当加快立法步伐,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压制技术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产生和转移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还应加强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立法,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把优先考虑采购本国技术和产品,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作为政府采购立法的主要目的。
  (五)促进“长三角”法制统一
  内源式发展是浙江发展的一大特点,也是我省的比较优势之一。然而,人多地少、资源贫乏,也是制约我省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十一五”期间,浙江必须扩大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一方面要主动与全球化接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1、政府要对市场经济发展履行政策引导、规划指导、依法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努力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搞好建设规划,制定游戏规则,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公共服务,构建跨区域的基础设施网络,健全税收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环境保护的区域协调等。
  2、要认真梳理各城市现有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减小各城市在税收等特殊优惠政策方面的差异,对各种经济主体实行国民待遇。建立一种以市场竞争为基础、不受行政和垄断势力扭曲的公平竞争秩序。
  3、要深化市场监管制度改革,如推行市场巡查制、互联审批制、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监管双轨制、企业信用公示制、首办责任制、分距离监管制等等。
  4、整合区域政策,联手制定长三角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与此同时,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要联手制定统一政策,着力营造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无差异的政策环境。
  5、加大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在这些社会制度方面建设一体化政策框架,建立健全区域性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全社会职工失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